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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工作更加有力

2010年01月01日 07时  | 作者:开封日报 | 来源:网络

《开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更加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将使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

《实施办法》规定,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在监督方式上,《实施办法》依据《监督法》,就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作了详细规定。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采取分组会、联组会和全体会议等方式进行。工作评议时,要对该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使对人大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更具针对性。常委会工作机构受本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形式更加灵活。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答复询问。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质询案针对下列事项提出: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他事项。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规范性文件要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使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20日内报送同级常委会备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报送上一级常委会备案。

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情形。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规定不适当情形的,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反馈。制定机关不接受审查意见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经主任会议确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接到撤销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报告作出撤销决定的常委会。

《实施办法》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撤职案有细则可循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提出撤职案的可以是主任会议,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5以上书面联名。《实施办法》同时对撤职程序作了规定。

《实施办法》的施行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大监督工作,有力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开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