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否则,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三十四条法规中分别在投保、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